從 '哥林多前書的啟示' 看 '三種信徒'

 
       

林前2:15 惟有屬靈的人看透萬事,卻沒有一人看透他。
林前6:17 但
與主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
林前2:14
然而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,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,並且他不能明白,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。
林前3:1 弟兄們,我從前對你們說話,
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,只能當作屬肉的,當作在基督裏的嬰孩

       

三種信徒

分題

說明

  經文

屬靈人

屬靈的人
活在靈裏
在聖靈的塗抹之下

一個信徒可能是屬靈的人,活在靈裏,在聖靈的塗抹之下–羅八4,加五25,林前十五45下,六17

羅8:4 使律法義的要求,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
加5:25 我們若
憑著靈活著,也就當憑著靈而行
林前15:45下 …
末後的亞當成了賜生命的靈
林前6:17 但
與主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

照著靈生活的人

屬靈的人乃是不照著肉體行事,也不照著屬魂的生命行動只照著靈生活的人(他這靈是由神的靈所調和的靈);這樣的人乃是由他的靈所管理並支配的–二15。

林前2:15 惟有屬靈的人看透萬事,卻沒有一人看透他。
林前5:3 我身體雖不在你們那裏,
靈卻與你們同在,我已經審判了行這樣事的人,好像與你們同在一樣,
林前5:4 就是
當你們和我的靈聚集的時候,在我們主耶穌的名裏,帶同我們主耶穌的能力,
林前5:5上 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,使他的肉體受敗壞...
林前6:17 但
與主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
林後2:13 那時沒有找到我的弟兄提多,
我靈裏不安,便辭別那裏的人,往馬其頓去了。
林後2:14 感謝神,
祂常在基督裏,在凱旋的行列中帥領我們,並藉著我們在各處顯揚那因認識基督而有的香氣

被神的靈所佔有
重生作主管治他的全人

一個屬靈的人否認他的魂,不憑他的魂而活,乃讓他被神的靈所佔有並加力的靈,就是他重生的靈,作主管治他的全人

那調和的靈所管理、支配、引導、推動並帶領的人

一個屬靈的人乃是由他那調和的靈所管理、支配、引導、推動並帶領的人–林前五3~5上,六17,林後二13~14。

屬魂人

屬魂的人,
活在魂裏

一個信徒可能是屬魂的人,活在魂裏,受魂,天然生命的支配–林前二14

林前2:14 然而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,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,並且他不能明白,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。

屬魂的人是天然的人讓魂作主支配他的全人

屬魂的人是天然的人,讓魂(包括心思、情感和意志)作主支配他的全人,而憑魂活著,不理會靈,不用靈,甚至像沒有靈一樣–猶19。

猶19 這就是那些製造分裂,屬魂而沒有靈的人

不領受,也不能明白神的靈的事

這樣的人不領受,也不能明白神的靈的事;對這種天然的人而言,神的靈的事乃是愚拙–林前一22~23。

林前1:22 猶太人是求神蹟,希利尼人是尋求智慧
林前1:23
我們卻是傳揚釘十字架的基督,對猶太人為絆腳石,對外邦人為愚拙。

屬肉體人

屬於肉體,
活在肉體裏

一個信徒可能是屬肉的和屬肉體的人,屬於肉體,活在肉體裏,在肉體性情的影響之下–三1,3

林前3:1 弟兄們,我從前對你們說話,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,只能當作屬肉的,當作在基督裏的嬰孩。
林前3:3 因你們仍是屬肉體的。因為在你們中間有嫉妒、爭競,你們豈不是屬肉體,照著人的樣子而行麼?

受到肉體性情的影響,有分於肉體的特性

『屬肉的』是指由肉體造成的;『屬肉體的』是指受到肉體性情的影響,有分於肉體的特性

林前3:3 因你們仍是屬肉體的。因為在你們中間有嫉妒、爭競,你們豈不是屬肉體,照著人的樣子而行麼?
林前3:4 有的說,我是屬保羅的,另有的說,我是屬亞波羅的;
你們豈不是屬肉體的人麼
林前1:11 因為,我的弟兄們,革來氏家裏的人曾對我題到你們的事,說
你們中間有爭競
林前1:12 我是說,你們各人說,我是屬保羅的,我是屬亞波羅的,我是屬磯法的,我是屬基督的。
加5:19 肉體的行為,都是明顯的,就是
淫亂、污穢、邪蕩
加5:20
拜偶像、邪術、仇恨、爭競、忌恨、惱怒、私圖好爭、分立、宗派
加5:21
嫉妒、醉酒、荒宴以及類似的事;關於這些事,我現在事先告訴你們,正如我先前說過的:行這樣事的人,必不得承受神的國

照著墮落之人的肉體而行

哥林多信徒中間的嫉妒、爭競,表明他們是照著墮落之人的肉體而行,不是照著神所重生之人的靈而行–3~4節,一11~12,加五19~21。

負擔

取用主恩典,
成為屬靈的人

主渴望所有信徒都能取用祂的恩典成為頭一種人–屬靈的人–六18,啟二二21。

加6:18 弟兄們,願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與你們的靈同在。阿們。
啟22:21 願
主耶穌的恩與眾聖徒同在。阿們。

       

*請參照   2002年 冬季訓練信息綱要 哥林多前書結晶讀經 第三篇 哥林多前書的目標

          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