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哥林多前書 看 '保羅對付哥林多信徒的兩組難處'

   

1:11 因為,我的弟兄們,革來氏家裡的人曾對我題到你們的事,說你們中間有爭競
1:12 我是說,你們各人說,我是屬保羅的,我是屬亞波羅的,我是屬磯法的,我是屬基督的
1:13 基督是分開的麼?保羅為你們釘了十字架麼?或者你們是浸入保羅的名裡麼?
5:1 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,連外邦人中也沒有,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
5:2 你們還是自高自大!豈不應當哀慟,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挪開
5:5 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,使他的肉體受敗壞,好叫他的靈在主的日子可以得救

 

前六個難處乃是一組

後五個難處是另一組

每一件都是生活的事

屬靈的事
特別是
與神在地上的權益有關

首先,保羅對付屬魂的意欲和願望

在十一章,他對付蒙頭,蒙頭與基督的作頭有關

1:11 因為,我的弟兄們,革來氏家裡的人曾對我題到你們的事,說你們中間有爭競
1:12 我是說,你們各人說,我是屬保羅的,我是屬亞波羅的,我是屬磯法的,我是屬基督的
1:13 基督是分開的麼保羅為你們釘了十字架麼?或者你們是浸入保羅的名裡麼?

11:4 凡男人禱告,或是申言,若蒙著頭,就羞辱自己的頭
11:5 但凡女人禱告,或是申言,若不蒙著頭,就羞辱自己的頭,因為這就如同剃了頭髮一樣
11:6 女人若不蒙著頭,就該剪了頭髮;女人若以剪髮或剃髮為羞愧,就該把自己蒙起來。

第二,對付屬肉體的情慾

在十一章,他對付主的晚餐
主的晚餐與召會作基督的身體有關

5:1 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,這樣的淫亂,連外邦人中也沒有,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
5:2 你們還是自高自大!豈不應當哀慟,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挪開
5:5 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,使他的肉體受敗壞,好叫他的靈在主的日子可以得救

11:20 你們聚在一處的時候,並不是喫主的晚餐
11:21 因為喫的時候,各人先喫自己的飯,甚至這個飢餓,那個酒醉
11:22 你們要喫喝,難道沒有家麼?還是你們藐視神的召會,羞辱那無有的?我對你們可怎麼說?可稱讚你們麼?在這事上我不稱讚。

第三,對付要求權益的事

在十二、十三、十四章,保羅對付屬靈的恩賜

6:1 你們中間有人與別人起了相爭的事,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,而不在聖徒面前求審?
6:2 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麼?若世界為你們所審判,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麼
6:3 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?何況今生的事?

12:4 然而,恩賜雖有分別,靈卻是同一位
12:5 職事也有分別,主卻是同一位
12:6 功效也有分別,神卻是同一位,在眾人裡面運行一切的事。
12:7 只是那靈的表顯賜給各人,是要叫人得益處

第四,對付在神所命定的飲食和婚姻上濫用自由

在十五章,他說到復活的教訓

6:15 豈不知你們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麼?我可以把基督的肢體作成娼妓的肢體麼?絕對不可!
6:16 豈不知
與娼妓聯合的,便是與她成為一體麼?因為主說,“二人要成為一體。”
6:17 但
與主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

15:12 既傳基督從死人中復活了怎麼在你們中間,有人說沒有死人的復活
15:13 若沒有死人的復活,基督也就沒有復活了;
15:14
若基督沒有復活,我們所傳揚的,便是徒然,你們所信的,也是徒然,

保羅在林前七章繼續對付婚姻生活

在十六章,他說到末了一件事,就是物質的饋送

7:2 但為避免淫亂,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,女人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
7:3丈夫對妻子當盡應盡之分,妻子對丈夫也要如此。
7:4 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,丈夫纔有;照樣,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,妻子纔有

16:1 關於為聖徒收集餽送,我從前怎樣吩咐加拉太的眾召會,你們也當怎樣行
16:2 每逢七日的第一日,你們各人要照所得的昌盛,拿出來儲存著,免得我來的時候纔收集。
16:3 及至我來到,你們稱許誰,我就打發他們帶著信,把你們的餽送送到耶路撒冷去
16:4 若我去也合式,他們可以和我同去。
16:5 因為我正要經過馬其頓,經過了,就要到你們那裡去
16:6 或許和你們同住幾時,或者也過冬,以便我無論往那裡去,你們都可以給我送行
16:7 我不願意只是路過見你們,主若許,我指望和你們同住幾時。
16:8 但我要仍舊住在以弗所,直到五旬節

保羅在在八、九、十章對付吃祭偶像之物

8:1 關於祭偶像之物,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。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建造人
8:4 關於
喫祭偶像之物,我們曉得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,也曉得神只有一位,再沒有別的神
8:6 在我們卻
只有一位神,就是父,萬物都本於祂,我們也歸於祂;並有一位主,就是耶穌基督,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,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。

 

 

*請參照   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   第四十篇 對付濫用自由(三)

    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