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法 VS 信心  (加拉太書 第 三 章 )

 
     

加2:19 我藉著律法,已經向律法死了,叫我可以向神活著。
加2:20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;
現在活著的,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;並且我如今在肉身裡所活的生命,是我在神兒子的信裡與祂聯結所活的,祂是愛我,為我捨了自己。

律法有兩面的功用:
一 在
消極一面,律法暴露人的罪(羅三20,五20,七7~8),叫罪人服在神面前(三19);律法也將神所揀選的人看守在其監管之下,使他們可以被帶到基督面前(加三23~24)。
二 在
積極一面,律法是神活的見證,其功用是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(詩一一九2、88),也是神活的話,其功用是將神自己作為生命和光,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裡面(25、116、130)。

 
     

律法

信心

 

律法之功用 (消極面)

信心之效用

 

1、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(3:19),顯明罪為罪。在沒有律法以前,有罪不算罪(羅5:13),有律法後人不僅繼續犯罪,而且罪趁機藉誡命在人裡面發動(羅7:8),這是律法證實人性是惡的(羅7:11-13)。

l因信稱義(3:8、16)。
3:8 並且聖經既豫先看明,
神要本於信稱外邦人為義,就豫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,說,“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”
3:16
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

 

    2、律法斷定人皆有罪(3:11;羅3:19、20、23),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。

    2因信得生。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(哈二:4),
可譯“因信稱義得生”即因信而稱義,非因行律法而稱義。

 

    3、律法為咒詛罪人(3:1l-14)  主為罪人受咒詛而釘於十架上。

    3因信得著那靈(3:3、14;約27:38-39)
3:3 你們是這樣的無知麼?你們既
靠那靈開始,如今還靠肉體成全麼?
3:14 為叫亞伯拉罕的福,在基督耶穌裡可以臨到外邦人,
使我們藉著信,可以接受所應許的那靈

 

    4、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(3:22、23)  聖經把罪人都圈在罪中,使所應許的因信基督歸與信的人(22節),唯有信心是出路。

    4因信得神的應許(3:22)  律法不能使人得應許。
3: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,好叫
那以信耶穌基督為本的應許,可以賜給那些信的人。

 

    5、律法是兒童的導師(3:24)

    5因信得產業(3:18)
3: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本於律法,就不再本於應許;但
神已經藉著應許,將產業恩賜亞伯拉罕

 

    6、律法是臨時的,等候基督來到(3:19)  預備耶穌來到,使他們可以被帶到基督面前(加三23~24)。

 

 6因信度兒子的生活(3:26)
3:26 因為你們眾人
藉著相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

 

律法之功用 (積極面)

 

7、律法是神活的見證,其功用是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(詩一一九2、88)

    7因信與眾合一(3:28)
3:28 沒有猶太人或希利尼人,沒有為奴的或自主的,也沒有男和女,因為
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裡,都是一了

 

8、律法也是神活的話,其功用是將神自己作為生命和光,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裡面
(詩一一九25、116、130)

 

信心比律法可憑

 

1個人之經驗(3:l-3) 
他們對於耶穌釘十字架並對於聖靈皆有清楚經驗。

 

2亞伯拉罕之榜樣(3:6-9) 
以信為本的即亞伯拉罕的子孫。

 

3真理的證明(3:lO-12) 
誰能照神律法行得完全呢? 律法無效力。

 

4盟約的堅定(3:7) 
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即信心之約(創12:l-3,15:18),不能被律法所廢。

 
     

* 請參照  出埃及記結晶讀經(二)第十三篇  律法是神的見證,將神啟示給祂的百姓,也是神活的話,將神的本質灌注到愛祂的尋求者裡面

 
    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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