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加拉太書 三章 看  '應許之約 VS 律法之約'

3:9 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
3: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在咒詛之下,因為經上記著:“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詛的。”
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
3:17 而且我這樣說,神豫先所立定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,以致使應許失效。
3: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本於律法,就不再本於應許;但神已經藉著應許,將產業恩賜亞伯拉罕
3:19 這樣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?乃是因過犯添上的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;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
3:23 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
3:24 這樣,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

 

 

 應許之約

律法之約

應許之約叫人得福

律法之約叫人被咒詛

3:9 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

3: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在咒詛之下,因為經上記著:“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詛的。”

相信基督的信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所應許的那靈。(14。)相信基督的信,已將加拉太信徒帶進在基督裡的福,享受在那靈裡生命的恩典

熱中猶太教者迷惑他們,使他們來到律法的咒詛下,因而奪去他們對基督的享受,使他們從恩典中墜落了。(五4。)

應許之約在前

律法之約在後後約不能毀棄前約

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

3:17 而且我這樣說,神豫先所立定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,以致使應許失效

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成了比應許更堅定的約話、應許和約,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福音是約,約是應許,而應許是神說的話。福音雖是新約的事,但我們必須看見,新約乃是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延續或重複

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先,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纔有應許是永久的,但律法是暫時的那在後、暫時的律法,不能廢掉那在先、永久的應許。加拉太人離棄那在先、永久的應許回到那在後、暫時的律法

人承受產業乃本乎應許

非律法

3: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本於律法,就不再本於應許;但神已經藉著應許,將產業恩賜亞伯拉罕

律法沒有供應,只有要求承受產業不是本於律法乃是本於應許。因此,產業是藉著應許恩賜亞伯拉罕的

應許的福就是基督

而律法只是在基督來到之前
暫時看守和訓蒙人而已

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

3:23 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
3:24 這樣,
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

基督那後裔,後裔乃是承受應許的後嗣。在這裡,基督是承受應許的惟一後裔。因此,我們要承受那應許的福,就必須與基督是一在祂以外,我們無法承受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。在神眼中,亞伯拉罕只有一個後裔,就是基督。我們必須在祂裡面,纔能有分於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基督不僅是那承受應許的後裔,也是神所應許給人承受的福

神的選民被圈住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就像羊被圈在圈裡。(約十116。)神在祂的經綸裡,是用律法作羊圈,守住祂的選民,直等基督來到。(見約十12。)基督既已來到神的子民就不該再被看守在律法之下。(見約十92。)
神用律法作為監護人、看守者、兒童導師,在基督還未來到以先,看管祂的選民,在基督來時,護衛並帶他們到基督那裡,使他們本於信得稱義,有分於神所應許並立為約的福

應許之約是神親自給的

律法之約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

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

3:19 這樣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?乃是因過犯添上的,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;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

為著地上的萬國,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。(創十二3。)這應許已經成就了這福已經在基督裡,藉十字架的救贖臨到了萬國

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,不像應許是神直接賜給人的;所以在神的經綸裡,律法不是主要的,乃是次要的

 

*請參照   新約恢復本聖經   加拉太書  綱目   註解

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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