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 '四個基本原則' (哥林多前書 第六, 十章)

       

哥林多前書十章23、31節及六章12節給我們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
凡事都可行,但不論作甚麼,必須:
(一)關於事情本身,是有益處的;(二)關於自己,不受任何轄制;(三)關於別人,建造他們;(四)關於神,榮耀祂。不然就不該作。

       

四個基本原則

關於

經文

說明

關於事情本身

是有益處的

個人

一面

6:12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

第一,凡事信徒都可行,但他們所行的必須都有益處。這就是說,事情必須有利,就是不使人遭受任何虧損

關於自己

不受任何轄制

6:12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我總不受牠的轄制

第二,無論哪一件,信徒總不可受它的轄制。意即凡事都在我的權下,但我不在任何事的權下。凡事對我都是許可的、容許的、合法的,但我不受任何事的管轄(奴役),或被置於任何事的權柄、控制之下。

關於別人

建造他們

團體

一面

10:23 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

第三,信徒所行的事,都必須建造別人

關於神

榮耀祂

10:31 所以你們或喫、或喝、或作甚麼事,一切都要為榮耀神而行

第四,信徒所行的,必須為榮耀神而行(十31)。

       

*請參照  新約恢復本聖經  哥林多前書 第八章 綱目及註解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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