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徒事奉神的禁忌

     

利 10:1   亞倫的兒子拿答、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,盛上火,加上香,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,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
利 10:2  
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,把他們燒滅,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。

     

事奉禁忌

說明

經文

不可用凡火
事奉神

我們絕不可用凡火事奉神
乃要用祭壇上的火
—利十1~2,九24,六13

利 10:1   亞倫的兒子拿答、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,盛上火,加上香,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,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。
利 10:2   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,把他們燒滅,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
利 9:24   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,燒盡了壇上的燔祭和脂油;眾民一見,就都歡呼,面伏於地。
利 6:13   火要在壇上一直不斷地燒著,不可熄滅。

凡火

定義

根據預表,祭壇以外任何的火都是凡火——十1

利 10:1   亞倫的兒子拿答、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,盛上火,加上香,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,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。

己的火

屬魂生命
血氣生命
天然生命
所發出來的火

凡火就是己的火,就是屬魂生命、血氣生命和天然生命所發出來的火——太十六24~26,林前二14
凡火就是己的生命干涉神的工作
工作雖然是神的,可是己的生命要主張這些工作應當怎樣作。
獻凡火,就是在對神的事奉上用己的方法,藉著己的智慧,貫徹己的主張

太 16:24   於是耶穌對門徒說,若有人要跟從我,就當否認己,背起他的十字架,並跟從我。
太 16:25   因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,必喪失魂生命;凡為我喪失自己魂生命的,必得著魂生命
太 16:26   人若賺得全世界,卻賠上自己的魂生命,有什麼益處?人還能拿什麼換自己的魂生命?
林前 2:14 然而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,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,並且他不能明白,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。

舊約實例

拿答與亞比戶的失敗在於他們沒有用祭壇上的火
拿答和亞比戶受審判,不是因他們沒有為神作事;乃是因他們照著天然的生命行事,用天然的方法為神作事——利十1~2。

利 10:1   亞倫的兒子拿答、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,盛上火,加上香,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,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
利 10:2   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,把他們燒滅,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。

結論

神不只注意有沒有火,也注意火的源頭和性質;我們的火熱必須來自於祭壇——六13。

利 6:13  火要在壇上一直不斷地燒著,不可熄滅。

     

請參照 2016年春季 國際長老及負責弟兄訓練 建造召會的事奉 第六篇 事奉的根據 — 祭壇的火
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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