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加拉太書 三章 看 '應許之約 VS 律法之約'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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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9 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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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許之約 |
律法之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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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許之約叫人得福 |
律法之約叫人被咒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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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9 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 |
3: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在咒詛之下,因為經上記著:“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詛的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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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信基督的信,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所應許的那靈。(14。)相信基督的信,已將加拉太信徒帶進在基督裡的福,享受在那靈裡生命的恩典。 |
但熱中猶太教者迷惑他們,使他們來到律法的咒詛下,因而奪去他們對基督的享受,使他們從恩典中墜落了。(五4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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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許之約在前 |
律法之約在後;後約不能毀棄前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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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 |
3:17 而且我這樣說,神豫先所立定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,以致使應許失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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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成了比應許更堅定的約。話、應許和約,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。福音是約,約是應許,而應許是神說的話。福音雖是新約的事,但我們必須看見,新約乃是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延續或重複。 |
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先,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纔有。應許是永久的,但律法是暫時的。那在後、暫時的律法,不能廢掉那在先、永久的應許。加拉太人離棄那在先、永久的應許,回到那在後、暫時的律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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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承受產業乃本乎應許 |
而非律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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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本於律法,就不再本於應許;但神已經藉著應許,將產業恩賜亞伯拉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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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沒有供應,只有要求。承受產業不是本於律法,乃是本於應許。因此,產業是藉著應許恩賜亞伯拉罕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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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許的福就是基督 |
而律法只是在基督來到之前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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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 |
3:23 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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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是那後裔,後裔乃是承受應許的後嗣。在這裡,基督是承受應許的惟一後裔。因此,我們要承受那應許的福,就必須與基督是一;在祂以外,我們無法承受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。在神眼中,亞伯拉罕只有一個後裔,就是基督。我們必須在祂裡面,纔能有分於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。基督不僅是那承受應許的後裔,也是神所應許給人承受的福。 |
神的選民被圈住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就像羊被圈在圈裡。(約十1,16。)神在祂的經綸裡,是用律法作羊圈,守住祂的選民,直等基督來到。(見約十1註2。)基督既已來到,神的子民就不該再被看守在律法之下。(見約十9註2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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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許之約是神親自給的 |
律法之約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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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“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“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 |
3:19 這樣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?乃是因過犯添上的,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;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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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為著地上的萬國,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。(創十二3。)這應許已經成就了,這福已經在基督裡,藉十字架的救贖臨到了萬國。 |
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,不像應許是神直接賜給人的;所以在神的經綸裡,律法不是主要的,乃是次要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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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請參照 新約恢復本聖經 加拉太書 綱目 註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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