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主耶穌 看 '十誡的原則與分别'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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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主用兩個原則──愛神和愛人類同胞,為十誡作總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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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 |
十誡 (出埃及記 20: 3~17) |
分别 |
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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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神 |
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 |
一、二兩條 |
不可“有別神”,不可“拜別神”,“神是忌邪的,”決不許其子民拜別神。神恩亦大於刑罰,違命者罰子孫“直到三四代”(5:9)。守誡者施恩“直到千代”(5:1O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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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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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妄稱耶和華 你神的名 |
第三條 |
神的名是神聖的,稱神的名,用神的名,皆宜存親愛、敬畏、尊重的心。決“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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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 |
四、五條 |
第四條顯明我們的時間亦屬於神,此日:(1)是聖日;(2)是安息日;(3)是祝福日(5:12-l5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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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孝敬父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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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人 |
不可殺人 |
六至八條 |
不可殺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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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姦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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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偷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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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|
第九條 |
不可作假見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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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貪戀 |
第十條 |
不可起貪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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