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約内容中的 “遺留 vs. 遺贈 vs. 遺命vs. 遺產”
約14:27「我留下平安給你們,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」
約3:16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」
來9:16-17「凡有遺命,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...遺命才有效力」
羅8:17「既是兒女,便是後嗣,就是神的後嗣,和基督同作後嗣」
分析項目 |
遺留 (καταλείπω) |
遺贈 (διαθήκη) |
遺命 (διαθήκη) |
遺產 (κληρονομία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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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意義 |
留下、遺下 給後人 |
透過約定 賜給承受者 |
具法律效力 的遺囑/約 |
承受者合法得到 的產業 |
屬靈含義 |
基督慈愛 的主動給予 |
神恩典 的正式轉移 |
救恩 的法律保證書 |
信徒在基督裡 的福分 |
法律性質 |
恩典性 的給予 |
正式 的恩典轉移 |
有約束力 的神聖契約 |
合法 的屬靈承受權 |
行動者 角色 |
基督 主動留下 |
神 主動賜給 |
基督 立定遺囑 |
信徒 被動承受 |
時間特性 |
基督在世時 已開始 |
救恩計劃中 持續進行 |
基督死後 正式生效 |
信主後 立即開始享受 |
範圍特點 |
特定的屬靈恩典 |
廣泛的救恩恩典 |
完整的救恩計劃 |
一切屬靈福分總和 |
獲得方式 |
因基督的愛 而得 |
因神的恩典 而得 |
因信心 而生效 |
因兒女身分 而承受 |
主要舉例 |
• 平安 (約14:27) • 聖靈保惠師 (約14:16) • 愛的新命令 (約13:34) |
• 神賜獨生子 (約3:16) • 賜永生 (約17:2) • 賜兒女權柄 (約1:12) |
• 新約聖經本身 • 用血立的新約 (路22:20) • 基督的話語和教訓 |
• 永生 (太25:34) • 神的國度 • 屬靈福氣 (弗1:3) • 不朽基業 (彼前1:4) |
關鍵經文 |
約14:27「我留下平安給你們,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」 |
約3:16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」 |
來9:16-17「凡有遺命,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...遺命才有效力」 |
羅8:17「既是兒女,便是後嗣,就是神的後嗣,和基督同作後嗣」 |
信徒回應 |
珍惜並持守 |
感恩並接受 |
相信並順服 |
憑信支取並享受 |
實際應用 |
• 持守基督的平安 • 遵行主的命令 • 依靠聖靈幫助 |
• 感謝神的恩典 • 接受神的賜予 • 不憑行為賺取 |
• 相信聖經權威 • 按聖經而行 • 傳揚神話語 |
• 憑信心支取恩典 • 享受屬靈福分 • 與人分享見證 |
豐富內容 |
基督 親自留下 的寶貴恩典 |
神 主動賜給 的救恩禮物 |
記錄 完整救恩計劃 的聖經 |
神性分享: 三一神自己、神的生命和性情 救恩實際: 救贖、赦罪、稱義、和好、重生、聖別 地位改變: 兒子名分、後嗣身分、神的兒女 生命供應: 永生、豐盛生命、屬靈能力、平安 關係建立: 與神和好、在基督裡、聖靈內住 未來盼望: 復活、榮耀、永恆國度 |
四者相互關係流程圖:
基督的愛與捨命 → 遺留屬靈恩典 → 透過恩典遺贈 → 記錄在新約遺命中 → 信徒承受屬靈遺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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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字架救贖 主動的給予 正式的轉移 法律的保障 實際的享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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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的行動 恩典的彰顯 約的建立 話語的記錄 福分的承受
核心真理總結:
新約聖經 = 基督的遺命
- * 原文「約」(διαθήκη) 和「遺命」是同一字
- * 藉基督死而流血所成立的新約,不僅是約,也是遺命
- * 基督復活升天後,將約中內容都遺贈給信祂的人
- * 信徒憑遺命承受產業,正如憑聖經承受救恩
- * 全部新約聖經內容都是主遺留的遺命,叫信徒「取之不盡,用之不竭,享受直到永遠」
實際意義
這四個概念形成完整的救恩體系:
- 1. 遺留 - 展現基督的愛和主動性
- 2. 遺贈 - 顯明神恩典的豐富性
- 3. 遺命 - 提供救恩的確據性
- 4. 遺產 - 實現信徒的福分性
信徒因此能夠確信並享受在基督裡一切屬靈的豐富,這是神永恆計劃中為我們預備的無窮寶藏。
*請參照 真理課程–第二級(卷一) 第八課 神與一切罪人所立的新約 五 整本新约的内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