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羅馬書 四章 看 '因信稱義 VS 因行為稱義 '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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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:2 倘若亞伯拉罕是本於行為得稱義,就有可誇的,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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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信稱義 |
因行為稱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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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信稱義是屬乎恩典 |
因行為稱義會叫人自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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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: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於信,為要照著恩,使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,不但歸給那本於律法的,也歸給那本於亞伯拉罕之信的。 |
4:2 倘若亞伯拉罕是本於行為得稱義,就有可誇的,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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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稱我們為義,不是對我們好行為(工作)的報酬(工價),乃是因基督的救贖所白白給我們的恩典。如果神稱義我們,是照著我們的好行為,需要我們的好行為,神的稱義就是我們好行為所賺的工價,是我們該得的,不是神白給的。既是照著神的恩典算的,就不再是本於行為;不然,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。(十一6。)我們的行為絕不能頂替神的恩典,神的恩典也必須是絕對的。 |
這是指亞伯拉罕憑自己為神作事,就如他想要使神悅納他努力的果子,(先是羅得,後是以利以謝,再後是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,)作神應許的後裔。然而,亞伯拉罕得稱義的結果,最終乃是停下他自己為神所作的,就是割除肉體的割禮所表徵的。(11。)因此,割禮成為神對亞伯拉罕經常的題醒,叫他停下自己的作為,而憑在神裡面的信活著。稱義與肉體的行為和成就,完全無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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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信稱義是不需作工 |
因行為稱義是作工該得的工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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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:5 惟有不作工,只信靠那稱不虔者為義之神的,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。 |
4:4 作工的得工價,不是照著恩典,乃是照著所該得者算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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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(‘不作工’的意思),而照他的‘罪人’本相,單純地相信神;他這個‘信’就算作‘義’,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,這是神恩典的演算法。 |
神稱我們為義,不是根據我們的好行為,來給我們報酬;乃完全根據耶穌基督的救贖白白給我們,這就是神的恩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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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行為稱義是憑自己天然的力量, |
因信稱義是靠神的力量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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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20 因為凡屬肉體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 |
4:17 亞伯拉罕在他所信那叫死人復活,又稱無為有的神面前,是我們眾人的父,如經上所記:“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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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(創六12),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。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,不是要人遵行,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,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。神降律法的原意,並非要人遵行,乃為顯明人的罪惡,好領人悔改,靠主救贖而蒙恩。既然人不能憑行律法稱義,就當及早放棄此路,不再盼望改良自己,轉而簡簡單單的信靠主。 |
亞伯拉罕在兩件事上信神:(一)以撒的出生,關係到神是“稱無為有”的神;(二)獻上又得回以撒,關係到神是“叫死人復活”的神。亞伯拉罕乃是信這樣一位神,並將祂應用在他的處境中。因為亞伯拉罕有這樣的信,他就信神所說,以撒要出生這似乎不可能的話,並且他也立刻順從神的命令,將以撒獻上,信神必叫他從死人中復活。(來十一17∼19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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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請參照 恢復版 新約聖經 羅馬書 註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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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Sep 05 Thu 2019 20:40
從 羅馬書四章 看 '因信稱義 VS 因行為稱義'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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