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加拉太書 三, 四章 看 '人稱義是因信不是因行為' 的證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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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6 正如“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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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 |
經文 |
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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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|
3: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,耶穌基督釘十字架,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,誰竟迷惑了你們? |
在釘十字架救贖信徒時,祂是基督;但在內住成為信徒的生命時,祂是那靈,就是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,這靈是福音包羅一切、終極的福。信徒接受這樣一位神的靈,乃是本於聽信仰,不是本於行律法。這靈進入並活在信徒裡面,不是本於他們守律法,乃是本於他們信釘死又復活的基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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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|
3:6 正如“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” |
神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“萬國都必因你得福,”就是這福音。這福音傳給亞伯拉罕,不僅在基督完成救贖之先,也在藉摩西頒賜律法之前。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,與神藉基督所成就的相符;基督所成就的,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成就。新約的經綸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延續,與摩西的律法無關。新約所有的信徒,都該在這延續裡,並且與藉摩西所頒賜的律法無分無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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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|
3:15 弟兄們,我照著人的常話說,即使是人的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人可以廢棄,或加增的。 |
這指明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成了比應許更堅定的約。話、應許和約,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。福音是約,約是應許,而應許是神說的話。基督是那後裔,後裔乃是承受應許的後嗣。在這裡,基督是承受應許的惟一後裔。因此,我們要承受那應許的福,就必須與基督是一;在祂以外,我們無法承受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。在神眼中,亞伯拉罕只有一個後裔,就是基督。我們必須在祂裡面,纔能有分於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。基督不僅是那承受應許的後裔,也是神所應許給人承受的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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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律法不能叫人得生 |
3:19 這樣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?乃是因過犯添上的,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;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 |
律法只能要求、定罪,不能賜生命。(見羅七10註1。)律法沒有生命,只有誡命。生命是在基督裡,(約一4,)祂是賜生命的靈,(林前十五45,)是惟一能賜生命的。賜生命乃是使徒啟示的中心。我們應當只接受那賜生命者。要賜生命必須有義。然而義不是本於律法,乃是在基督裡。(羅五17∼18。)律法既不能賜生命,也就無力滿足其(律法的)要求,以產生義。因此,在這意義上,義不是本於律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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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|
3:23 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 |
相信基督耶穌,直譯,在基督耶穌裡的信。這信將我們帶到基督裡,使我們與基督成為一,在祂裡面得著兒子的名分。我們必須藉著這信,與基督聯合為一,使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兒子。在舊約下,神的選民被看為嬰孩;現今在新約下,他們被看為成年的兒子,承受所應許的福,就是基督那包羅萬有的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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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|
4:4 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出祂的兒子,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 |
神的選民被律法圈住,受其監護;(三23;)基督生在這律法以下,要把他們從這律法的監護下贖出來,使他們得著兒子的名分,成為神的兒子。因此,他們不該回到律法的監護下,受其奴役,如加拉太人受誘惑所作的;乃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裡,在基督裡享受那靈生命的供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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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請參照 新約恢復本聖經 加拉太書 綱目 註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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