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法 VS 信心 (加拉太書 第 三 章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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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2:19 我藉著律法,已經向律法死了,叫我可以向神活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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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 |
信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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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之功用 (消極面) |
信心之效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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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(3:19),顯明罪為罪。在沒有律法以前,有罪不算罪(羅5:13),有律法後人不僅繼續犯罪,而且罪趁機藉誡命在人裡面發動(羅7:8),這是律法證實人性是惡的(羅7:11-13)。 |
l、因信稱義(3:8、16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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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律法斷定人皆有罪(3:11;羅3:19、20、23),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。 |
2、因信得生。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(哈二:4)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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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律法為咒詛罪人(3:1l-14) 主為罪人受咒詛而釘於十架上。 |
3、因信得著那靈(3:3、14;約27:38-39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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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(3:22、23) 聖經把罪人都圈在罪中,使所應許的因信基督歸與信的人(22節),唯有信心是出路。 |
4、因信得神的應許(3:22) 律法不能使人得應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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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律法是兒童的導師(3:24)。 |
5、因信得產業(3:18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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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律法是臨時的,等候基督來到(3:19) 預備耶穌來到,使他們可以被帶到基督面前(加三23~24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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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因信度兒子的生活(3:26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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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之功用 (積極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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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律法是神活的見證,其功用是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(詩一一九2、88) |
7、因信與眾合一(3:28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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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律法也是神活的話,其功用是將神自己作為生命和光,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裡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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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心比律法可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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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個人之經驗(3:l-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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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亞伯拉罕之榜樣(3:6-9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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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真理的證明(3:lO-1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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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盟約的堅定(3:7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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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請參照 出埃及記結晶讀經(二)第十三篇 律法是神的見證,將神啟示給祂的百姓,也是神活的話,將神的本質灌注到愛祂的尋求者裡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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