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的律法 VS 人心 (約翰福音 十四章 21-22節)

   

路10:38 他們走路的時候,耶穌進了一個村莊;有一個女人名叫馬大,接待祂到家裡。
路10:39 她有一個妹妹,名叫
馬利亞,在主腳前坐著聽祂的話
路10:40
馬大伺候的事多,各方忙亂,就進前來,說,主阿,我妹妹留下我獨自一人伺候,你不在意麼?請吩咐她同我作她分內該作的事
路10:41 主回答她說,
馬大,馬大,你為許多的事思慮煩擾
路10:42 但是不可少的只有一件,
馬利亞已經選擇那美好的分,是不能從她奪去的

約14:21
有了我的誡命又遵守的,這人就是愛我的;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,我也要愛他,並且要親自向他顯現。
約14:23
耶穌回答說,人若愛我,就必遵守我的話,我父也必愛他,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,同他安排住處。

   

律法

路10:40 馬大伺候的事多,各方忙亂,就進前來,說,主阿,我妹妹留下我獨自一人伺候,你不在意麼?請吩咐她同我作她分內該作的事
路10:41 主回答她說,
馬大,馬大,你為許多的事思慮煩擾

路10:39 她有一個妹妹,名叫馬利亞在主腳前坐著聽祂的話
路10:42 但是
不可少的只有一件,馬利亞已經選擇那美好的分,是不能從她奪去的。

約14:21 有了我的誡命又遵守的,

這人就是愛我的

就必遵守我的話

約14:23 耶穌回答說,人若愛我,

律法有兩面—字句的一面

那靈的一面

那字句殺死人

那靈卻叫人活

我們來就近律法的態度,若只是關切字句的誡命,我們所有的就是律法在殺死人的字句這一面

律法在我們的經歷中是積極的或是消極的
在於我們的心接受律法的情形

我們到律法這裡來,若不在愛裏尋求神,反而把律法與活的神這生命的源頭分開(參約五39~40),那原本為要帶進生命,本身卻不能賜生命的律法(加三21),對我們就成為定罪和殺死的元素

然而,我們若將律法的每一部分—所有的誡命、規條、律例、訓辭和判語,當作我們所愛之神呼出的話(提後三16),我們就會有律法賜生命之靈的這一面

我們若愛神,謙卑自己,把律法當作神活的話,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裏面,律法就要成為管道,藉此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,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

我們藉著律法作為神的話,得着神本質的注入,就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與神成為一,並自然而然過彰顯神且符合祂律法的生活—羅八4,腓一21上,約六57、63。

   

* 請參照  出埃及記結晶讀經(二)第十三篇  律法是神的見證,將神啟示給祂的百姓,也是神活的話,將神的本質灌注到愛祂的尋求者裡面

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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