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誡與瑪拉基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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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主用兩個原則──愛主和愛人類同胞,為十誡作總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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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誡 (出埃及記 20: 3~17) |
瑪拉基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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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 |
1:2 耶和華說:“我曾愛你們。”“你們卻說:‘你在何事上愛我們呢?’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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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|
1:5 你們必親眼看見,也必說:‘願耶和華在以色列境界之外被尊為大。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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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不可妄稱耶和華 你神的名 |
1:12 你們卻褻瀆我的名說:耶和華的桌子是污穢的,其上的食物是可藐視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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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 |
2:5 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,我將這兩樣賜給他,使他存敬畏的心;他就敬畏我,懼怕我的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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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當孝敬父母 |
1:6 藐視我名的祭司啊,萬軍之耶和華對你們說:兒子尊敬父親,僕人敬畏主人;我既為父親,尊敬我的在哪裡呢?我既為主人,敬畏我的在哪裡呢?“你們卻說:‘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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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不可殺人 |
1:2 耶和華說:“我曾愛你們。”你們卻說:‘你在何事上愛我們呢?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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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不可姦淫 |
2:11 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。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(註:或作“聖地”),娶侍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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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不可偷盜 |
3:8 人豈可奪取 神之物呢?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。你們卻說:‘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?’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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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|
3:5 萬軍之耶和華說:“我必臨近你們,施行審判。我必速速作見證,警戒行邪術的、犯姦淫的、起假誓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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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不可貪戀 |
3:5 萬軍之耶和華說:“我必臨近你們,施行審判。我必速速作見證,警戒行邪術的、犯姦淫的、起假誓的、虧負人之工價的、欺壓寡婦孤兒的、屈枉寄居的和不敬畏我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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