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 '律法' 認識 '神, 基督, 那靈, 罪(撤旦), 罪人, 完全救恩'

   

論題

出埃及記結晶讀經(二) (W13-綱要)

神的自己
神的見證
神的彰顯

律法是神的見證,神的彰顯,將神是怎樣的一位,向祂的百姓啟示出來
神認為十條誡命,十條律法,乃是『十句話』(申四13,出三四28,二十1)—這進一步指明,律法是神自己的啟示,因為一個人所說的話,就把那個人啟示出來

神的心願
神人的生活

遵守律法的實際乃是活神並彰顯神;這樣的生活,尌是在神永遠經綸裡的生活,乃是神人的生活,是憑耶穌基督之靈全備的供應,不斷的否認己,釘十字架,而活那是神見證之基督的生活,使神得着擴大並擴展的彰顯。

神的定旨
與神是一

作為神的話,律法最高、最內在的功用乃是將神的本質分賜到我們裡面,使我們與神是一,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,但不在神格上,與神一式一樣。

神的經綸
神的傳輸
神的供應
神的滋養
神的灌注

我們若愛神,謙卑自己,把律法當作神活的話,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裏面,律法就要成為管道,藉此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,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
律法是神活的話,
將神的本質灌注到愛祂的尋求者裡面,使他們成為祂的見證,以完成祂永遠的經綸

基督
神的具體化身
神活的描繪

律法作為神的話和神的見證,神的彰顯,豫表基督是神的話和神的見證,神的彰顯;基督完滿且充分的描述神,並彰顯神。
基督是
律法(即神的見證)的實際;神的見證表徵基督,神的具體化身(二9),是神所是之活的描繪
基督自己是神真實而活的律法,是神的話,神的氣,神的彰顯。

那靈

律法有兩面——字句的一面和那靈的一面:『那字句殺死人,那靈卻叫人活

賜生命之靈

我們若將律法的每一部分—所有的誡命、規條、律例、訓辭和判語,當作我們所愛之神呼出的話(提後三16),我們就會有律法賜生命之靈的這一面

罪 (撤旦)

律法暴露人的罪(羅三20,五20,七7~8),叫罪人服在神面前(三19);律法也將神所揀選的人看守在其監管之下,使他們可以被帶到基督面前(加三23~24)。

罪人

愛慕神的人
尋求神的人
接受神的人
享受神的人
活神的人
彰顯神的人

當西面和亞拿等候基督時,有聖靈在他們身上—路二25。
他們也
得了聖靈的啟示,並且憑著那靈而行—26~27節。
他們住在聖殿裡,禁食祈求
事奉神;因此他們享受神,並接受神的注入—37節。
因著他們已
被神的本質注入,就能活出一種生活,符合作神彰顯的律法

宗教
墨守成規
拘泥教條
守律法字句
無心為神

熱中猶太教者,尌是墨守成規,拘泥於教條的遵守律法字句者無心為著神,只為著殺死人的律法字句,在神之外尋求律法—太十五8,加六12~13。
大數的掃羅得救以前,為律法大發熱心(腓三5~6);身為熱中猶太教者,他甚至是褻瀆神的,逼迫人的(提前一13)。

神永遠的經綸
完全救恩

地上最崇高的職業,就是花時間讓神注入使我們因神發光並將神照耀出來;這完成神永遠的經綸,將祂自己作到人裡面,使祂得著祂的見證,尌是祂那擴大、擴展的彰顯—林後三15~18。

   

* 請參照  出埃及記結晶讀經(二)第十三篇  律法是神的見證,將神啟示給祂的百姓,也是神活的話,將神的本質灌注到愛祂的尋求者裡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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