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的顯明和任憑 VS人的拒絕 (羅馬書 第一章 17~28) |
|||
神顯明 |
對象 |
經文 |
說明 |
神的義 |
在這福音上 |
1:17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;這義是本於信,以致於信。如經上所記:義人必因信得生。 |
“本於信”表明信是根源,是基礎,神的義由此顯示出來。“顯示與信”表明信是歸屬,是容器,接受並保存神的義。我們若有這信,神的義就要向我們顯示,並給我們得著。 |
神的忿怒 |
在一切 |
1:18 原來,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,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。 |
前節神的義是在福音上顯示與信;這裡神的忿怒是從天上顯示在人的不虔不義上;這給我們看見,神的義與神的忿怒二者顯示的對比。原來是神的忿怒從天上顯示在人的不虔不義上;但神的福音來到,情形就改觀了,如今是神的義在福音上顯示與我們的信。 |
神的事情 |
在人心裡 |
1:19 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心裡,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。 |
人藉著觀察神所造看得見之物,就可以曉得看不見的屬神之事。神永遠的大能,以及彰顯祂內在性情的神性特徵,都顯明在祂的創造裡。就如宇宙中滿了光,表明光是一種神性的特徵,一種神性的神聖屬性。(雅一17。)美麗與生命也是這樣。 |
神的永能 |
藉著所造之物 |
1:20 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。 |
神性質的特徵是受造之物所能證實的,然而受造之物不能證明神的神格、身位,惟有那是神之話,將神表明出來(約一1,18)的耶穌基督,祂這活的人位,纔能把神的神格、身位,就是神的本身,神的自己,表證出來。使徒保羅在本章這裡是講受造之物證實神的存在,所證實者只是神所顯出的屬性,特徵。他在西二9是講基督作神具體的表現,所表現者乃是神的位格、身位,就是神的自己。 |
人變更 |
棄絕神 |
經文 |
說明 |
人的思念 |
不當作神 |
1:21上 因為,他們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榮耀他, |
保羅在本章陳述神的創造和人一步一步的墮落,無疑是照著創一~十九,並以後舊約所記述的史實。本章19~20節先說到神的創造;21~25節就從亞當墮落,經過洪水時代,說到巴別拜偶像的事;26~27節再從巴別說到所多瑪可恥的情慾;28~32節又從所多瑪說到舊約中種種的罪惡。 |
不感謝他 |
1:21下 也不感謝他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,無知的心就昏暗了。 |
||
將神的真實 |
不敬奉 |
1:25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,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,不敬奉那造物的主;主乃是可稱頌的,直到永遠。阿們! |
神的真實就是神的實際。神是真實而實際的,祂的所是乃是實際。但偶像是虛假的。無論偶像是甚麼,都是虛謊。 |
把順性的用處 |
不認識神 |
1:26 因此,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; |
本節的『情慾』在原文和廿四節的『情慾』不同字。這裏指偏於邪的情慾;廿四節指無法抑制的情慾。 |
神任憑 |
範圍 |
經文 |
說明 |
神任憑他們 |
身體 |
1:24 所以,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,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。 |
『任憑』是一種由擔憂變為傷心而放棄的舉動;人既棄絕神、不要神,神只好把人放棄。所謂神『任憑』人,並不是指神授權給人去犯罪,乃是說神任憑人自由選擇不義的事,不加阻止。『情慾』指越過理性,去追求那些滿足自己肉體的歡樂。人的情慾一不受神的管制,就像無韁之馬,作出種種骯髒污穢的事。 |
神任憑他們 |
情慾 |
1:26 因此,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; |
「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,」『女人順性的用處』是指與男人結婚,成立家庭,生子養女;『逆性的用處』是指成為娼妓,專為解決不正常的情慾(註:也有解經家將此『逆性的用處』解作女人和女人之間的同性戀行為)。 |
神就任憑他們 |
邪僻的心 |
1:28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|
『故意不認識神』原文另譯『不以對神完全的知識為美』,意即厭煩純正的道理(提後四3);這裏第三次提到『任憑』(參24,26節),被神『放棄』是一件最可悲的事。『存邪僻的心』意指敗壞了的心地(提後三8);古人云:『有其內必形諸外』,人的心一敗壞,就發出種種壞事(太十五18~19),所以要保守我們的心,勝過保守一切(箴四23)。 |
* 請參照 恢復本聖經 羅馬書 第 一 章 註解 |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