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識神審判人的依據 (羅馬書二章2 ~16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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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:2 我們知道行這樣事的人,神必按真理審判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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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判的依據 |
說明 |
經文 |
真理 |
(1)真理即指實際狀況(原文字義);神乃是根據一個人在神面前真實的情形來審判人。 |
神必按真理審判他 |
公義 |
神是普天下人的神,祂必須按共同的原則 - 神的公義、公平、不偏待人――審判天下;任何個人或種族,在神的審判台前,並無特權。 |
神動怒並顯示 |
各人的行為 |
(一)每一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除了基督的救贖,任何人都不能為另一個人(甚至是最親的人)擔罪。 |
祂必照各人的行為 |
律法 |
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;律法上的話,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(羅三19)。 |
必按律法受審判 |
良心 |
人的良心符合神所造的人性,使他能知道什麼是神所稱義的,什麼是神所定罪的。 |
在他們心裏律法的功用, |
耶穌基督 |
神將來審判人時,是借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(徒十七31)。 |
藉耶穌基督 |
福音 |
基督審判人的根據,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,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。 |
照著我的福音 |
人隱祕的事 |
‘隱密事’指從未顯露出來的罪案、不為人知的罪、未曾受過審判的罪,包括罪的動機和意念。 |
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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